绵阳市教育和体育局关于印发《绵阳市体育类校外培训机构设置和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县(市、区)、科学城教体局,园区社发局:
为贯彻落实《中共四川省委办公厅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实施方案>的通知》有关规定,根据《四川省体育类校外培训机构设置标准(试行)》,研究制定了《绵阳市体育类校外培训机构设置和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各地要坚持从严审核审批体育类校外培训机构,切实规范体育类校外培训机构培训行为,加强体育类校外培训管理,努力促进体育类校外培训成为学校教育的有益补充。
绵阳市教育和体育局
2024年7月8日
绵阳市体育类校外培训机构设置和管理
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条目的依据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意见〉的通知》《中共四川省委办公厅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实施方案〉的通知》等文件要求,明确我市体育类校外培训机构设置条件及办学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和《四川省体育类校外培训机构设置标准(试行)》等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实施办法所称体育类校外培训机构(以下简称“体育类培训机构”),是指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经县(市、区)体育部门审核同意、依法取得办学许可证后进行注册登记,由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面向中小学校(园)学生开展以传授和提升专项运动技能体能的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包括以企业为主体面向社会实施青少年体育培训的营利性体育俱乐部和体育协会。
本实施办法所指中小学校(园)学生包括3-6岁学龄前儿童、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和高中阶段学生。
本实施办法不适用于各级体育行政部门所辖运动项目管理中心、体育运动学校、公共体育场馆等事业单位面向儿童青少年群体开展的非营利性的体育训练、体育培训、运动场地(馆)等体育服务,以及学校自行管理的校内体育训练。
第三条基本原则
体育类培训机构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全面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保证教育质量,对受教育者加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
坚持育人为本。培养学生体育精神和运动能力,促进学生健康成长。
坚持公益属性。始终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防止过高收费和过度逐利行为。
坚持生命至上。坚守安全底线,切实保障师生安全,从源头上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
第四条举办者
体育类培训机构的举办者应是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企业或自然人,并符合下列条件。
(一)举办者是社会组织、企业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法人资格;
2.信用状况良好,无不良记录,未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失信单位名单;
3.法定代表人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在中国境内定居,信用状况良好,无犯罪记录和教育、体育领域不良从业记录,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4.无境外相关组织和资金背景。
(二)举办者是自然人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在中国境内定居;
2.信用状况良好,无犯罪记录和教育、体育领域不良从业记录;
3.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三)联合举办体育类培训机构的,应当签订联合办学协议,明确合作方式、办学宗旨、培养目标以及各方权利义务和争议解决方式等。同时举办或者实际控制多所体育类培训机构的,举办者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具备与其所开展办学活动相适应的资金、人员、组织机构等条件与能力,并对所举办的培训机构承担管理和监督职责。
(四)鼓励和支持省优秀运动队退役运动员充分发挥专业特长,开展体育类培训工作。
(五)中小学校(园)及其在职教职工不得举办或参与举办体育类培训机构。
第五条开办资金
(一)体育类培训机构应当具有稳定的办学经费来源,开办资金(注册资本)应当与培训形式、培训项目、培训规模相适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要求。
(二)体育类培训机构正式设立时,开办资金(注册资本)原则上不低于30万元人民币。以货币出资的,应当足额存入机构监管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提供有资质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且依法及时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
(三)财政性经费不得作为举办者开办资金(注册资本)。以国有资产作为开办资金(注册资本)的,应当符合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等相关规定。
第六条党建工作
(一)体育类培训机构必须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组织工作条例》规定建立中国共产党的基层组织,凡有3名以上正式党员的,均应单独建立党组织。对不具备单独建立党组织条件的培训机构,可采取联合组建、挂靠组建、选派党建指导员、联络员等途径开展党的工作,条件成熟时及时建立党组织。
(二)按照“谁主管、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明确培训机构党组织隶属关系。把党的建设有关内容写入培训机构章程,审批时对章程中党的建设有关内容严格把关。
(三)推进机构党组织班子与决策层、管理层“双向进入、交叉任职”,保证党组织在重大事项决策、监督、执行各环节有效发挥作用。
第七条机构属性
体育类培训机构的举办者可以自主选择设立非营利性或者营利性培训机构。
非营利性培训机构的举办者不得取得办学收益,机构的办学结余须全部用于办学。
营利性培训机构的举办者可以取得办学收益,机构的办学结余依照公司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办学结余分配应当在年度财务结算后进行。
第八条机构名称
体育类培训机构名称由举办者依法自主申报,同一培训机构只能使用一个名称。名称应当符合《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管理暂行规定》《工商总局教育部关于营利性民办学校名称登记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等规定。体育类培训机构名称的行政区划、行业表述应当与机构办学所在地、类别等相符合,名称中的组织形式必须明确易懂。
体育类培训机构的名称及使用应当注意以下事项:
(一)不得冠以“国际”“世界”“全球”“中国”“全国”“中华”“西南”等大区域字样;
(二)不得包含中小学校(园)、大学名称或简称;
(三)不得使用可能对公众造成误解、引发歧义的内容和文字;
(四)不得利用中小学校(园)品牌开展商业活动;
(五)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六)同时使用外文名称的,其外文名称应当与中文名称语义一致;
(七)对外使用的名称应与批准的名称一致。
第九条机构章程
体育类培训机构应当依法制定章程。章程应当向社会公示,修订章程应当事先公告,征求利益相关方意见。完成修订后,报主管部门备案或者核准。章程内容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规定。章程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机构的名称、住所、办学地址、法人属性;
(二)举办者的权利义务,举办者变更、权益转让的办法;
(三)办学宗旨、发展定位、层次、类型、规模、形式等;
(四)机构开办资金、资产的数额、来源、性质等以及财务制度;
(五)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和监督机构的产生方法、人员构成、任期、议事规则等;
(六)机构党的建设和党组织负责人或者代表进入决策机构和监督机构的程序;
(七)机构法定代表人的产生及罢免程序;
(八)机构自行终止的事由,剩余资产处置的办法与程序;
(九)章程修改程序;
(十)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管理制度
体育类培训机构应依据法律法规和实际情况制定各项管理制度,包括但不限于:
(一)行政管理制度;
(二)教学训练制度;
(三)安全管理与卫生防疫制度;
(四)培训材料管理和课程备案公示制度;
(五)从业人员管理(含教练培训、考核等)制度;
(六)学员管理制度;
(七)财务、会计和资产管理制度;
(八)收费和退费管理制度;
(九)其他管理制度:设施设备管理制度、后勤管理制度及档案管理制度等。
第十一条组织机构
体育类培训机构的组织机构应当包含如下机构并符合相应条件:
(一)决策机构。体育类培训机构应当依法设立决策机构,由举办者或者其代表、党组织负责人、行政负责人、教职工代表等人员组成。三分之一以上的决策机构成员应当具有5年以上教育教学经验。有犯罪记录和教育、体育领域不良从业记录者不得在决策机构任职。
(二)监督机构。体育类培训机构应当建立监督机构,依法行使监督职权。监督机构应当有党的基层组织代表,且教职工代表不少于1/3。教职工人数少于20人的可以只设1至2名监事。决策机构组成人员及其近亲属、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担任监督机构成员或者监事。
(三)行政负责人。体育类培训机构行政负责人,应当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定居,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具有3年以上教育从业管理经验和良好业绩,无犯罪记录和教育、体育领域不良从业记录,身体健康,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四)法定代表人。体育类培训机构的法定代表人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及机构章程的规定,由决策机构负责人或者行政负责人担任。
第十二条培训场地
体育类培训机构场地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体育类培训机构应当具有与培训项目、培训规模相适应的独立使用场所,并取得合法的产权或使用权。以租用场所开办的,应提供具有法律效力的租赁合同(协议),租赁合同(协议)中应明确双方消防安全责任,租赁期限自申请开办之日起不得少于2年。
(二)体育类培训机构培训场所必须符合国家关于中小学消防、住建、环保、卫生等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符合《教育部办公厅应急管理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校外培训机构消防安全管理九项规定〉的通知》等要求,依法依规通过房屋安全鉴定,取得消防设计审查验收手续。培训机构不得擅自变更建筑用途和使用功能、擅自改变承重结构。不得使用工业厂房、居民住宅、简易建筑、临时建筑、危房、地下室、半地下室、仓库、车库、夹层、违章建筑及其他有安全隐患的场所,不得租用消防设计审查验收手续不全的场所,不得租赁或借用中小学校(园)校舍、场地办学,不得与不利于学生学习和身心健康以及危及学生安全的场所毗邻。用于3-6岁学龄前儿童培训的场所不得超过建筑物3层,用于小学生培训的场所不得超过建筑物4层,用于中学生培训的场所不得超过建筑物5层,并符合相关技术标准要求。位于高层建筑内,用于12岁及以下儿童培训场所的安全出口和疏散楼梯应独立设置。
(三)体育类培训机构的办学场所(含办公用房、教学培训用房和其他必备场地)面积应当与培训内容和规模相适应。其中,培训场地面积应不少于办学场所总面积的2/3。室外运动场地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同一培训时段内棋牌类体育项目生均面积不低于3平方米,其他体育项目生均面积原则上不低于5平方米,确保保持合理间距,不拥挤、易疏散。
第十三条设施设备
体育类培训机构应根据实际需要配置相关配套设施设备,设置功能区,包括但不限于:服务台或服务中心,家长休息区、公告栏、器材室、更衣间、卫生间、饮水机、物品存放柜、医疗药品等。游泳等水上项目应配备淋浴间。其设施设备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体育类培训机构应具有与所开展培训项目相适应的、符合国家(生产和使用)标准的设施设备和器材等。室内项目要按照采光和照明有关标准,落实好青少年近视防控要求。培训场地设施设备要按照国家有关体育场地、设施设备、器材的标准建设。开展高危险性体育项目培训的场地设施应达到国家标准规定的体育场所开放条件和技术要求。
(二)体育类培训机构办学场所必须达到中小学校(园)安全要求,开展培训的室内外场所应设置视频图像采集装置,采集和回放视频图像能清晰辨认人员体貌特征,原则上信息存储时间不得少于60日。各类安全制度、安全注意事项和特殊要求、平面示意图及疏散通道指示图等应当悬挂在明显位置;设置醒目的安全指示标志,并确保安全疏散通道畅通。安全保障设备设施摆放位置合理,能够正常运转。
(三)体育类培训机构应配备常规医疗急救药品及设备,配备自动体外除颤器(AED)并能正确使用,定期对场馆进行通风换气,保持空气清新、无异味。
第十四条从业人员
体育类培训机构应贯彻党的教育、体育方针,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中华体育精神,具有良好思想品德和职业道德、身心健康的专职管理人员和专兼职教学人员队伍,从业人员符合教育部办公厅印发的《校外培训机构从业人员管理办法(试行)》有关要求。
(一)聘用条件
体育类培训机构聘用教练应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1.具有体育教练员系列职称;
2.具有二级及以上社会体育指导员职业资格证书;
3.具有体育类教师资格证;
4.全国性单项体育协会颁发的体育教练(员)等级证书;
5.具有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确定的人才评价机构颁发的体育职业技能等级证书;
6.具有经省级及以上体育项目管理单位认可的相关证书和证明。
培训机构可聘请持技术等级证书的公益性社会体育指导员开展体育志愿服务。
开展高危体育项目的培训机构从业人员必须具备国家规定的职业资格。不得聘用在境外的外籍人员开展培训活动。
(二)人员配备
1.培训机构应配备与自身规模适应的教学教研人员,按照体育项目特点和培训规模控制学员与教学教研人员配比。原则上每班次培训的学员人数不超过35人,超过10名学员的培训应至少配有2名执教人员。专职教学、教研人员原则上不低于机构从业人员总数的50%。面向中小学生的线下培训,每班次专职教学人员原则上不低于学生人数的2%;面向3周岁以上学龄前儿童的线下培训,每班次专职培训人员原则上不低于儿童人数的6%。
2.专职教学人员不少于3人,专职教学管理人员应具有大学专科及以上文化程度和1年以上体育相关工作经历。
3.财务管理人员应具备从事会计工作所需要的专业能力,会计和出纳不得兼任。
4.应当按照相关规定配备安全管理人员,履行安全管理职责,落实安全防范措施。
(三)人员管理
1.体育类培训机构应对拟招用人员和劳务派遣单位拟派遣至机构场所工作的人员进行性侵等违法犯罪信息查询,建立教员电子档案,实行实名制管理。教学、教研人员的基本信息(姓名、照片等)、教师资格、从教经历、任教课程、课程收费等信息应在“四川省校外培训机构信息管理平台”、机构培训场所及官方网站显著位置公示;其他从业人员信息应在机构内部进行公示。
2.体育类培训机构应当与所聘人员依法签订聘用合同、劳动合同或劳务协议。依法保障教职工的工资、福利待遇和其他合法权益,为教职工缴纳符合相关规定的各项社会保险,保障其工资福利待遇和其他合法权益。对初次招用人员,应当开展岗位培训并取得合格证明。
体育类培训机构不得聘用下列人员:
(1)中小学校(园)在职教职工;
(2)纳入“校外培训机构从业人员黑名单”管理的人员;
(3)受到剥夺政治权利或者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事处罚的人员;
(4)因危害未成年人的违法犯罪行为受到治安管理处罚或者管制、拘役等刑事处罚的人员;
(5)其他不适宜在培训机构工作的人员。
第十五条培训材料
体育类培训机构应选用正式出版物或通过审核的自编培训材料,自编培训材料应符合教育部办公厅印发的《中小学生校外培训材料管理办法(试行)》要求。培训机构应当建立培训材料编写研发、审核、使用选用及人员资质审核等内部管理制度,明确责任部门、责任人、工作职责、标准、流程以及责任追究办法。培训机构应当对培训内容的合法性、合规性、安全性作出书面承诺并自觉接受行政管理部门和社会的监督。培训机构在对培训材料进行内部全面审核的基础上,应递交县(市、区)主管部门审核报备,并存档保管、备查,保管期限不少于相应培训材料使用完毕后3年。各县(市、区)主管部门要严格外部审核,适时开展抽查、巡查。
第十六条财务与收费
(一)体育类培训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会计账簿、进行会计核算,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时委托会计师事务所依法对其财务会计报告进行审计。
(二)体育类培训机构收费应当遵循公平、合法、诚实信用的原则,根据培训成本、市场需求等因素合理确定培训收费项目和标准,同时应符合《教育部等六部门关于加强校外培训机构预收费监管工作的通知》(教监管函〔2021〕2号),实行明码标价,不得过度逐利。培训内容、培训时长、收费项目与标准、预收费监管账户等信息应当在办学场所、官方网站等显著位置进行公示,接受监督。要自觉规范收费行为,禁止以虚构原价、虚假折扣、虚假宣传等方式开展经营活动。
(三)体育类培训机构应在符合条件的金融机构开设预收费监管账户并与“四川省校外培训机构信息管理平台”联通,通过平台上架、售卖课程、收退费用。收取的培训预收费应全部进入预收费监管账户,不得采取变通手段绕开平台,私下诱导家长进行交易,不得使用“培训贷”方式收取培训费用,不得强制、诱导学员使用消费贷款,收取培训费用时不得捆绑贷款、保险等金融产品或者服务,不得一次性收取或以充值、次卡等形式变相收取时间跨度超过3个月或60课时的费用,且不得超过5000元。依法履行纳税义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开具发票,开具发票时发票内容应按照实际销售情况如实开具,不得填开与实际销售情况不符的内容,不得以收款收据等“白条”代替发票。
(四)体育类培训机构在学生缴费时应将有关退费办法向缴费者进行说明并公示,未完成的培训课程,应严格按相关政策规定及双方合同约定及时办理退费。
第十七条培训活动
体育类培训机构在培训活动中应遵循以下要求:
(一)鲜明导向。体育类培训机构应树立“健康第一”的教育理念,坚持正确的价值取向,根据项目规律、学员情况、培训条件制订培训计划、培训大纲,配备相应教材,培训内容应遵循教育教学规律和学生身心发展规律,课程难度及进度适宜,与培训对象的年龄、身体状态、运动能力相匹配。要传播正确价值观,应当在思想性、科学性和适宜性等方面符合党的教育方针和立德树人要求,体现素质教育导向,不得包含淫秽、暴力、恐怖、赌博以及与学习无关的广告、游戏等内容及链接等。培训过程应全程录音录像,采获的视音频信息储存时间不得少于60日。
(二)严格管理。体育类培训机构应落实自主管理责任,严格按照教育部办公厅发布的《义务教育阶段校外培训项目分类鉴别指南》规定,自觉按照“非学科类”的相关管理要求,规范开展培训活动,不得出现名不符实的情况,不得开展或变相开展学科类培训活动。
(三)亮证办学。体育类培训机构应在办学场所的显著位置公示经审批取得的办学许可证、营业执照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以及培训的教师、班次、内容、招生对象、收费标准、上课时间等信息,并及时在“四川省校外培训机构信息管理平台”备案。按照证照所确定的经营(业务)范围、经营(培训)场所等事项开展培训活动,举办者、办学场所、培训项目等应与准入备案内容相符。培训机构实行“一点一证”,不得擅自变更培训地址、增设分支机构或培训点。
(四)规范宣传。培训机构发布的招生简章应载明机构名称、办学地址、培训内容、招生对象、教学时间、班额、收费项目和标准等,内容应当真实、合法。要严格执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全面落实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等八部门《关于做好校外培训广告管控的通知》等文件精神,不得在主流媒体及新媒体、网络平台以及公共场所、居民区、校园内及周边等线上线下空间刊登播发面向中小学生(含幼儿园)的校外培训广告。不得利用主管部门、相关协会、考级机构及其个人的名义进行宣传推广;不得对升学、通过考试或培训效果作出明示或暗示的保证性承诺;严禁出现误导学员和家长的模糊宣传、虚假宣传;不得以暴力、威胁、欺诈、诱骗、虚假承诺等手段强迫或引诱学生接受培训。
(五)保证质量。培训机构要坚持以质量求生存、以特色求发展、以服务赢信誉,不断改进教育教学,提高培训质量,认真履行服务承诺,坚决杜绝培训内容名不符实,努力提升培训对象满意度。培训机构教学培训时间不得和当地中小学校教学时间相冲突,线下培训结束时间不得晚于20:30,线上培训结束时间不得晚于21:00。
(六)依法运营。培训机构应使用教育部、市场监管总局联合印发的《中小学生校外培训服务合同(示范文本)》与培训对象监护人签订服务合同,严禁利用不公平格式条款侵害消费者(培训对象)合法权益。培训机构不得擅自向培训对象或者其监护人收集与培训无关的信息,不得泄露其掌握的培训对象及其监护人的信息。
第十八条安全管理
(一)体育类培训机构举办者是机构安全管理第一责任人。培训机构应当建立安全教育培训制度,制定事故应急处置预案并至少半年开展一次应急处置演练,不断提高从业人员、学员的安全意识和逃生自救能力。
(二)体育类培训场所应当符合国家和省、市关于消防、环保、卫生等管理规定要求,严禁使用彩钢板建筑;严禁在外窗、阳台、安全出口等部位设置影响逃生、灭火救援的铁栅栏、广告牌或门禁等障碍物;严禁擅自停用、关闭、遮挡消防设施设备,破坏防火分隔,锁闭、堵塞、占用安全出口和消防通道;严禁私拉乱接电线,超负荷用电或者改变保险装置;严禁在培训场所内及公共门厅、疏散走道、楼梯间、安全出口处违规停放电动自行车或充电;严禁在培训场所内吸烟,使用明火取暖、照明、驱蚊,违规存放、使用易燃易爆危险品。在室内开展培训的培训机构应取得相应的消防安全证明等材料。
(三)体育类培训机构属人员密集场所,应在公共区域明显位置张贴《消防安全承诺书》,向社会公开承诺;在疏散走道、楼梯间设置应急照明灯具,以保证疏散时必要的照明度;安全疏散门应当向疏散方向开启,不得使用转门、卷帘门、推拉门、折叠门和设置金属栅栏;应沿疏散走道和在安全出口、疏散门的正上方设置灯光疏散指示标志,以保证安全地定向疏散。
(四)体育类培训机构应配备掌握治安、消防、急救等知识技能的专(兼)职安保人员。加强对从业人员进行设施操作、消防安全、应急救护等方面培训。使用器械培训项目的应当建立器械操作和安全管理制度。
(五)体育类培训机构同一时间开展两项及以上体育项目,各项目培训区域之间应设置连续性隔离带。首节培训课应包括安全教育内容。
(六)积极防范和化解安全事故风险。鼓励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者依法投保有关责任保险,鼓励消费者依法投保意外伤害保险。配备常规医疗急救药物,制定体育类意外伤害医疗预案,并与就近医院建立应急救援联系机制。
(七)体育类培训机构办学场所应当达到当地防疫部门的防疫要求,落实疫情防控主体责任,落实培训场所各项防控措施,做好教室等重点场所卫生防疫管理,保障教员和学员身体健康。
(八)体育类培训机构不得向学生出售和提供含有酒精的饮料,不得以任何形式暗示、教唆、帮助学生获取和使用兴奋剂。体育类培训机构应加强反兴奋剂知识的宣传和教育,让教练员和学员充分了解兴奋剂的社会危害,增强反兴奋剂的自觉性。
第十九条审批登记
体育类培训机构审核登记依据行政职能实行属地层级管理,经所在县(市、区)级体育行政部门前置审批后,向同级市场主体登记或民政部门申请登记。
(一)审批登记流程
1.递交登记申请书或办理名称预先登记:非营利性培训机构应当按规定向所在县(市、区)民政部门递交登记申请书;营利性培训机构应当按规定向所在县(市、区)市场主体登记部门申请办理名称预先登记。
2.办理审核手续:递交登记申请书或办理名称预先登记后,按照规定向所在县(市、区)体育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设立体育类培训机构,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和实地查验,根据审查情况作出是否同意设立的意见。
3.申请办学许可:举办者持同意设立的意见至教育部门或履行主管部门行政审批职能的部门申请办学许可。
4.办理登记手续:取得办学许可证后,应当根据培训机构的属性按规定向民政部门或者市场主体登记部门申请登记。
5.平台注册:举办者完成法人登记后,应当在平台完成注册,由主管部门负责在“四川省校外培训机构信息管理平台”审核培训机构信息。
(二)分支机构审核登记。在同一县(市、区)域设立分支机构或培训点的,均须按照“一点一证”审核。非营利性培训机构不得设立分支机构。
(三)年检年报工作。县(市、区)体育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开展体育类培训机构年检和年度报告公示工作。对年检和年报公示信息抽查检查发现培训机构隐瞒实情、弄虚作假、违法违规培训,或不接受年检、不报送年度报告的,应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第二十条附则
(一)不得开展面向学龄前儿童的线上培训,不再审批新的面向学龄前儿童的体育类培训机构。
(二)体育部门应当加强体育类培训机构的日常管理。独立或会同有关部门依法开展日常检查、随机抽查、专项检查和年度检查等。
(三)各县(市、区)体育部门可按照本实施办法规定的要求和当地实际,研究制订本地体育类培训机构的设置标准和管理实施办法,但需报市教体局备案。
(四)本实施办法自2024年7月8日起试行,有效期2年。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关于培训机构设置另有新规的,从其规定。
(五)本实施办法最终解释权归绵阳市教育和体育局。
绵阳市体育类校外培训机构申办流程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