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法课堂—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
为保障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培养未成年人良好品行,有效预防未成年人违法犯罪,2020年12月26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自2021年6月1日起施行。
三大内容
◆干预不良行为
◆矫治严重不良行为
◆预防重新犯罪
第二十八条
不良行为,是指未成年人实施的不利于其健康成长的下列行为:
▲(一)吸烟、饮酒
▲(二)多次旷课、逃学
▲(三)无故夜不归宿、离家出走
▲(四)沉迷网络
▲(五)与社会上具有不良习性的人交往,组织或者参加实施不良行为的团伙
▲(六)进入法律法规规定未成年人不宜进入的场所
▲(七)参与赌博、变相赌博,或者参加封建迷信、邪教等活动
▲(八)阅览、观看或者收听宣扬淫秽、色情、暴力、恐怖、极端等内容的读物、音像制品或者网络信息等
▲(九)其他不利于未成年人身心健康成长的不良行为
◎矫治严重不良行为◎
这些打斗场面看起来太过瘾了!现实中允许吗?
第三十八条
严重不良行为,是指未成年人实施的有刑法规定、因不满法定刑事责任年龄不予刑事处罚的行为,以及严重危害社会的下列行为:
▲(一)结伙斗殴,追逐、拦截他人,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等寻衅滋事行为
▲(二)非法携带枪支、弹药或者弩、匕首等国家规定的管制器具
▲(三)殴打、辱骂、恐吓,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
▲(四)盗窃、哄抢、抢夺或者故意损毁公私财物
▲(五)传播淫秽的读物、音像制品或者信息等
▲(六)卖淫、嫖娼,或者进行淫秽表演
▲(七)吸食、注射毒品,或者向他人提供毒品
▲(八)参与赌博赌资较大
▲(九)其他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
第四十一条
对有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公安机关可以根据具体情况,采取以下矫治教育措施:
●(一)予以训诫
●(二)责令赔礼道歉、赔偿损失
●(三)责令具结悔过
●(四)责令定期报告活动情况
●(五)责令遵守特定的行为规范,不得实施特定行为、接触特定人员或者进入特定场所
●(六)责令接受心理辅导、行为矫治
●(七)责令参加社会服务活动
●(八)责令接受社会观护,由社会组织、有关机构在适当场所对未成年人进行教育、监督和管束
●(九)其他适当的矫治教育措施
第四十三条
对有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所在学校无力管教或者管教无效的,可以向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经专门教育指导委员会评估同意后,由教育行政部门决定送入专门学校接受专门教育。
第四十四条
未成年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专门教育指导委员会评估同意,教育行政部门会同公安机关可以决定将其送入专门学校接受专门教育:
●(一)实施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情节恶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
●(二)多次实施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
●(三)拒不接受或者配合本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的矫治教育措施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条
专门学校应当对接受专门教育的未成年人分级分类进行教育和矫治,有针对性地开展道德教育、法治教育、心理健康教育,并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职业教育;对没有完成义务教育的未成年人,应当保证其继续接受义务教育。
◎预防重新犯罪◎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和学校、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对接受社区矫正、刑满释放的未成年人,应当采取有效的帮教措施,协助司法机关以及有关部门做好安置帮教工作。
◎刑满释放和接受社区矫正的未成年人,在复学、升学、就业等方面依法享有与其他未成年人同等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歧视。
◎未成年人的犯罪记录依法被封存的,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和司法行政部门不得向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提供,但司法机关因办案需要或者有关单位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查询的除外。依法进行查询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对相关记录信息予以保密。未成年人接受专门矫治教育、专门教育的记录,以及被行政处罚、采取刑事强制措施和不起诉的记录,适用前款规定。
◆对于预防犯罪的教育
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应当对未成年人加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开展预防犯罪教育,增强未成年人的法治观念,使未成年人树立遵纪守法和防范违法犯罪的意识,提高自我管控能力。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对未成年人的预防犯罪教育负有直接责任,应当依法履行监护职责,树立优良家风,培养未成年人良好品行;发现未成年人心理或者行为异常的,应当及时了解情况并进行教育、引导和劝诫,不得拒绝或者怠于履行监护职责。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发现实施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依法履行监护职责的,应当予以训诫,并可以责令其接受家庭教育指导。